这一领域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即将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信封请注明“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反馈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相应机构的资历及信誉、主要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四)本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综合资质 1.资历和信誉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具有6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⑵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⑶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⑵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⑶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检测设备及场所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相应专项资质所需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 4.管理水平 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⑵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二)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⑵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⑶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⑵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3.检测设备及场所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专项资质相应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 4.管理水平 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⑵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承担所有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二)专项资质 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四、附  则 (一)质量检测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等检测活动的人员。 (二)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三)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022-11-16

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认监委秘书处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优化评审人员选派方式、强化评审人员监督管理。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结论起到关键作用。为持续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在2016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加强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一、完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 《办法》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相关内容,明确了评审员、主任评审员、技术专家的条件和相应职责,细化了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化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二、优化评审人员选派方式 《办法》鼓励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推动不同省份之间交流使用评审人员;在满足专业需求的条件下,鼓励随机选派评审人员,进一步统一全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尺度,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无差别的准入准营服务。 三、强化评审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将廉洁评审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细化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重点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审行为,坚决纠正评审中的不正之风。 《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焉迪 电话:010-8226270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认监委秘书处 2022年10月28日

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