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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1年度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我国获得资质认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有51949家,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共4090.22亿元,全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共6.84亿份,共有从业人员151.03万人。 截至2021年底,我国获得资质认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有51949家,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共4090.22亿元,全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共6.84亿份,共有从业人员151.03万人,拥有各类仪器设备900.32万台套,全部仪器设备资产原值4525.92亿元,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面积10083.54万平方米。
2022-08-25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相关部署要求,就“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作出统筹安排。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具有“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十三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为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十三五”末,全国共有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724家,颁发有效认证证书270万张、获证组织80万家;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4.8万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9亿份;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3881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我国共计加入21个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对外签署15项多边互认协议和123份双边合作互认安排,国际影响和互认程度显著提升。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保障措施。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努力实现“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国际化发展实现新突破、专业化提升达到新水平、集约化整合形成新格局、规范化发展呈现新面貌”等发展目标。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方面,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领域改革,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在推进国际化发展方面,全面提升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国际互认度,合格评定机构的国际化业务水平,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度品牌和机构品牌;在推进专业化提升方面,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供给能力,关键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安全可控;在推进集约化整合方面,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小散弱”现象得到明显改观,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在推进规范化发展方面,完善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行政监管为主导、以认可评价为约束、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制约的监管体系,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明显提升。 为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从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行业做强做优、大力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切实提高国际合作水平、着力夯实基础支撑体系等方面部署了5大发展任务,并设置了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质量认证行业能力提升、检验检测助推产业升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监管体系建设以及“合格评定,畅通世界”5个专项行动。同时,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投入保障、强化宣传引导、严格实施评估等方面制定保障措施,健全规范实施机制。 “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 为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紧扣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治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供给水平,全方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质量强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职能地位显著提升。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明确把质量认证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就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对外保留牌子,行政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精简整合为17类103种产品,对其中19种产品实行企业自我声明方式,取消强制性认证检查机构指定,更好发挥“保安全底线”作用;稳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取消外资认证机构准入前特别管理措施,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全面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整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通用要求+行业特殊要求”模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模式,审批便捷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市场活力有效激发,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推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等多部法律写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条款,组织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成《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文件,不断强化制度规范;完善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认证制度体系,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健全国家网络安全认证制度,建立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无人机、北斗基础产品等新领域认证制度,发布电子商务、服务、温室气体审定核查、科研实验室等多项认可制度,推动道路运输、环境、林业等行业建立实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引导“类认证”评价活动,不断优化制度供给。 ——服务成效日益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广泛应用,“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作用日益彰显。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有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安全;健全重点产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实施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有效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广泛开展有机、节能、环保、低碳等领域认证认可工作,全面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着力提升机动车检测、环境监测、碳排放审定核查等服务能力,助力脱贫攻坚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加强合格评定国际合作互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工作,实施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愿景与行动,推动贸易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 ——行业发展提质升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迅速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724家,颁发有效认证证书270万张、获证组织80万家;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4.8万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9亿份;获得认可的各类合格评定机构12381家,获准使用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127.6万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3881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从业机构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整体提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从业机构数量比“十二五”末增长1.5倍,规模以上的从业机构业务占比达到85%,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优势的机构品牌。 ——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着力发挥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职能优势,不断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行业治理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智慧监管手段,探索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监管力度和效能显著提升。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认证检测行业乱象,组织开展认证检测市场集中整治、防疫用品认证活动专项整治等行动,严厉打击虚假认证、出具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买证卖证、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公信力,认证检测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国际影响逐步增强。我国累计加入21个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在IEC、ISO、IAF等国际组织担任一系列重要职务,积极参与合格评定国际标准、规则制定,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对外签署15项多边互认协议和123份双边合作互认安排,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达成合格评定合作互认成果,“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建设取得实质进展,内地与香港、澳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作深度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作用日益显现。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实施制造强国、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加快绿色转型发展等多个方面,明确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目标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促进市场循环、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明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工作措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大有可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同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还存在供给能力不适应需求、社会公信力不足、品牌影响力不强、国际话语权有待提升等问题,必须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促提升,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着力深化改革,强化系统监管,优化服务供给,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为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国家“十四五”发展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凸显人民为本 突出政治导向,加强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作为工作着力点,以实际行动践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坚持系统观念,深化改革创新 突出问题导向,以深化改革破解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3.坚持市场主导,提升供给能力 突出需求导向,以市场需求引导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以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激发市场需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扩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坚持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大局 突出目标导向,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水平。围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
2022-08-25
8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同时作为附件发布了《“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 促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人才是关键。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卫生健康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及机构改革赋予的新职能新要求,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编制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共分为6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形势分析;第二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三部分是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第四部分是建设生命健康人才高地;第五部分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第六部分是组织实施。 检验科和检验人有关的重点关注内容如下,以供参考。 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检验、医学影像、病理以及实验室技术人才建设,研究制定配置标准,明确岗位职责、能力素质要求及执业规范。 鼓励将医学检验、麻醉、医学影像、病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多学科诊疗团队。加强医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结合卫生健康行业新技术发展趋势,加强对生物医学工程、医学信息技术、职业卫生工程以及一些新专业、交叉复合型人才建设,推动建立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独立机构与区域内三级医院人才培养协作关系。 建设生命健康人才高地 适应疾病谱变化和医疗服务需求,结合公立医院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重点加强检验、重症、肿瘤、心脑血管、呼吸、消化、感染、儿科、麻醉、影像、病理、等临床专(学)科人才培养和建设,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提高培养质量,完善培养开发机制 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根据医务人员能力和岗位需求,分层分类开展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大力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流动配置机制 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顺畅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加强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协作。 改革职称制度,完善评价使用机制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注重医德医风考核,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建立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改革薪酬制度,创新激励保障机制 改善公立医院收支结构,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比。优化医务人员薪酬结构,提高保障性工资水平。 合理核定公共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落实卫生防疫津贴,以及突发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允许公共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可通过医防融合以及对外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鼓励基层医务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兼职兼薪获取报酬。 给予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自主权,对于主要负责人或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制;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重要专项委托任务等额外工作,应明确人员经费预算,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在薪酬总量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设立体现行业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采取多种分配方式,合理体现岗位差异。
2022-08-25
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关于支持航空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针对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研发项目试验等提出了支持政策,对落户新都区新获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DILAC(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证),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按每项资质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初创企业到获得CNAS、CMA、DILAC资质的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等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按其年度支出费用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成都市新都区关于支持航空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汇聚航空产业创新资源,推动实现区域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打造国内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新都区航空装备研发及制造产业(下称航空产业)的企业、科技创新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一)符合航空产业,且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均在新都区的独立法人企业;(二)经相关部门认定,在新都区围绕航空产业链创建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 二、政策条款 (一)支持创新要素集聚 第一条 支持科研团队集聚落地 科技创新载体每新增一家科研团队(下称入驻团队),经认定给予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2万元一次性运营支持,单个载体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入驻团队需已承担区内航空产业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并一次性签订2年(含)以上合作协议,明确协议期内工作成果及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归属区内航空产业企事业单位。 入驻团队以企业形式在新都落地(下称落地企业),且3年内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的,给予落地企业10万元一次性运营支持。(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二条 支持优质成果培育落地 入驻团队取得的协议科技成果获得由国家、四川省、成都市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按一类、二类、三类奖项标准,对应给予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入驻团队以企业形式落地新都后3年内实现获奖科技成果本地转化,且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再根据所获一类、二类、三类奖项标准,对应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项标准如下: 一类奖项:获得由国家部委主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 二类奖项:获得由国家部委主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二、三等奖(银、铜奖),或由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或四川省、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 三类奖项:获得由四川省、成都市政府(或四川省、成都市科技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二、三等奖(银、铜奖)。(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三条 支持载体高质量培育 科技创新载体内入驻团队落地新都3年内成功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载体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四条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落地企业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科技项目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区级奖励。 落地企业成功申报省、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区级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支持优质企业快速成长 落地企业5年内(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被首次认定为A类、B类、C类高成长潜力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认定标准如下: A类:申报年度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50%; B类:申报年度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100%; C类:申报年度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00%。(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六条 支持科创空间要素保障 初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下同)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奖励,并在新都实现获奖成果转化,且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楼宇办公用房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生产性用房不超过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其租赁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当年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落地企业被认定为高成长潜力企业的,按楼宇办公用房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生产性用房不超过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其租赁用房补贴,每家企业当年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两项条款不重复享受,单项或累计享受时间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七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初创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单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享受研发经费税前实际额为计算依据)的2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八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入 落地企业被认定为高成长潜力企业之日的前3年(含认定当年)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2000万元以上并在新都投入使用的,按其累计投入的2.5%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新科局) (二)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九条 支持研发平台引进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985大学、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在新都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都区航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研发总部,给予新都研发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新科局) 第十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评审为国家级、省级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新评审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新科局) 第十一条 支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 对落户新都区新获得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DILAC(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证),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机构),按每项资质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 第十二条 鼓励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在新都区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科研工作站或实践基地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十三条 鼓励新建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 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协) (三)促进航空产业生态集聚 第十四条 支持研发项目试验 支持初创企业到获得CNAS、CMA、DILAC资质的检验检测中心、中试基地(平台)等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生产性试验,按其年度支出费用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支持科技服务采购 支持初创企业通过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购买知识产权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科技服务,按照其单次购买服务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交易 区内企业通过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购买知识产权,转让实际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交易行为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区实施转化形成产业化应用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8%给予购买方补贴,单项交易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当年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七条 支持航空产业成果引进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985大学、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在新都区进行航空产业成果转化的,按照其企业落地一年内注册资金实缴部分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投促局、区经信局)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区内非上市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实到投资金额的1.5%,给予被投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区内非上市企业获得股权融资后估值超过2亿元(含)的,按实到投资金额2%,给予被投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被投企业与投资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申请奖励。上述两项条款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国资金融局) 第十九条 鼓励专业机构投资 区内专业投资机构向区内非上市企业进行单次股权投资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到投资金额1%,给予投资方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申请奖励。单个投资方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新科局、区国资金融局) (四)加快航空产业人才引育 第二十条 支持高学历和技能人才引进 重点航空产业链企业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对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6个月以上社保的上述在职人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 重点航空产业链企业通过柔性方式从区外引进非本单位从事技术攻关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最高按实付工薪的25%,给予企业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才补贴,补贴期最长2年。(责任单位: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由区新科局牵头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出台兑现细则,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保障。 (二)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补助、补贴等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属单项政策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本政策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2022-08-25
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主持翻译转化国际标准ISO/TS 20658而制定的国家标准GB/T 42060—2022《医学实验室 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2022年10月12日发布,2023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通过规范医学实验室及生物样本库的样品管理流程,确保检验结果及生物样本质量,对提高医学实验室检验样品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生物样本库质量管理、支持国家认可以及服务政府监管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标准制定背景 医学实验室是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材料(即“人体样品”)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包括咨询服务、结果解释和后续检查的建议。GB/T 22576.1—2018《医学实验室 质量和能力的要求》(等同采用ISO 15189:2012)规定了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两方面的通用要求,其中包括的检验前过程要求,涵盖检验申请,患者准备,样品采集、运输、接收和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属于医学诊疗过程的重要环节,样品质量直接影响了医疗诊断水平,是确保患者结果准确,提高检验质量,促进结果互认,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 医学实验室样品管理涉及到如医学检验、病理检验、生物样本库及病原微生物研究等各个专业领域以及临床医护人员工作的规范性等,其质量保证对医疗质量、患者安全以及生物样本的完整和安全等极其重要。GB/T 22576.1未详细规定检验前样品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技术内容,为了支持GB/T 22576.1以及规范生物样本库管理的国家 标准GB/T 37864-2019《生物样本库 质量和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 20387:2018)的有效实施,国际标准化组织临床实验室检验和体外诊断试验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O/TC 212组织专家制定了ISO/TS 20658《医学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GB/T 42060—2022等同转化该标准,旨在规范我国医学实验室检验前样品质量管理以及临床生物样本全生命周期保藏活动。 二、标准主要内容 GB/T 42060—2022规定了用于医学实验室检验的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和良好规范的建议,适用于医学实验室检验前过程涉及与样品有关的医疗服务,也可用于生物样本库监测生物样本全生命周期保藏活动的管理。标准涵盖了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样品采集前机构及患者的准备、样品采集过程的资源需求、样品采集过程要求及其质量管理、样品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质量保证、采集后样品的运送、 样品的接收和评估、检验前样品的存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定期监控评估质量和性能指标等。 三、标准实施意义 1. 提高医学实验室检验样品管理水平 医学实验室的服务对于患者医疗和公众健康都很重要,只有保证了检验样品的质量,才能得到准确的患者检验结果,为正确诊疗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参考,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安全,提高患者福祉。GB/T 42060—2022《医学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的发布实施,对样品采集、运送、提交至医学实验室进行接收和处理等过程提供了各个环节的技术指导,为确保样品质量并提高检验前过程中的样品管理水平提供了国际参考。 2. 提升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水平 医学实验室检验前过程包括检验申请,患者准备,患者识别,临床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处理等诸多环节,这些工作涉及到医疗机构内的医生、护理人员、样品运送人员、医学实验室人员,甚至是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相关设备管理人员等多部门多学科的相关人员,关联到整个医疗机构内各个部门的工作,也是医疗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体现。GB/T 42060—2022《医学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内样品管理的相关活动及相关部门人员,通过标准化管理,整体提高医疗机构质量管理水平,提升患者整体满意度,确保医疗安全。 3. 规范生物样本库质量管理 生物样本包括了人类、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样本,是涉及人口安全、环境安全、国门安全乃至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人类生物样本即人类遗传资源,是开展生命科学研究、医疗健康和医药研发,以及我国参与国际生物高科技领域竞争的重要基础。生物样本库是存贮和保藏样本的基础设施,直接影响生物样本的质量和应用效果,GB/T 37864-2019《生物样本库 质量和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了生物样本管理的通用要求,其具体实施需要通过建立相关支持性标准,GB/T 42060—2022《医学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提供了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和良好规范,对于规范生物样本库的样本保藏活动、确保生物样本质量提供了重要标准依据。 4. 支持国家认可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成立并确定的认可机构,统一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依据ISO 15189(GB/T 22576.1)开展的医学实验室认可和依据ISO 20387(GB/T 37864)开展的生物样本库认可是CNAS的两项基本认可制度,分别起始于2003年和2020年,至今总计认可600余家机构,极大提升了这些机构的管理、技术、科研水平,成为国际通行和国内广泛公认的能力评价证明,并被多个行业管理部门采信。GB/T 42060—2022《医学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作为ISO 15189(GB/T 22576.1)和ISO 20387(GB/T 37864)的支持性文件,将应用于这2类机构的认可工作,促进行业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进一步推动我国认可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5. 服务政府监管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第十一条规定: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GB/T 42060—2022《医学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作为医学实验室检验前样品管理的国家标准,提供了统一要求,通过该标准的实施应用,可以从检验过程的源头确保样品质量从而为保证检验结果准确、结果高质量互认,确保国家互认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监管,减轻就医负担,提升保障水平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是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中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要求。人类遗传资源是最重要的一类生物样本,GB/T 42060—2022《医学实验室—样品采集、运送、接收和处理的要求》作为人类生物样本(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国家标准,通过规范生物样本的采集、运送、保存、处理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了生物样本的质量和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监管工作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信息来源:认可委
2022-11-12
国家卫健委|国家检验医学中心须通过ISO15189医学实验室认可
11月7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通知》以附件形式发布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标准》详细规定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在基本要求、医疗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承担公益性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以及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及医院管理情况共六大方面应当具备的能力标准,其中,通过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认可成为第一条基本条件。 《标准》的制定既是为国家检验医学中心的设置建立了明确的标准,也为我国检验医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以下为《标准》原文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依托检验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全国检验医学领域处于引领地位,并具有较好的国际影响力。临床检验项目齐全,检验配套设施设备完善,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有相对成熟合理的检验医学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始终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卫生健康政策,积极承担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全国检验医学协同网络开展相关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创新工作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检验医学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引领国家检验医学发展,推动检验医学走向国际,为临床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学科发展提供坚实的检验医学支撑。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验医学科通过IS015189 医学实验室认可。 (二)检验医学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三)检验医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四)以下与检验医学密切相关的临床科室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10个,包括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重症医学科、血液病科、急诊科、肾脏病科、风湿免疫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感染科、妇科、产科、儿科、肿瘤科、普通外科、器官移植科、皮肤科。 (五)临床常规开展检验项目数≥800项,年总检测工作量≥2500万项次。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所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应资质。 二、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具备重大疾病以及疑难病与危重症和突发传染病诊疗相关检验能力,具备辐射和指导基层检验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的能力。 (一)科室及平台设置。 1.具有包括临床体液、血液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在内的专业划分,配套设施、设备完善。近3年,开展检验项目覆盖必备检验项目清单(见附表)。 2.依托医院具备或有可共享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有重大及突发传染病鉴定、检测能力者优先考虑;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符合 GB19489 要求,通过生物安全认可者优先考虑。 3.具备先进的检测技术平台以及规范的实验室自建项目管理体系和能力,具有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鉴定与检测能力。检测技术平台包括:流式平台,并开展检测项目≥50项;质谱平台,并开展临床检测项目≥50项;高通量基因测序平台,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的能力并已开展临床检验项目。 4.具有稳定的检验医师队伍,总人数应≥5人。 (二)牵头制定本领域标准或技术指南。 曾牵头制定国家标准或卫生行业标准≥5项,牵头制定行业技术指南≥1项,并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教学能力 高度重视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具有完整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能够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能力与硬件设施能满足教学需求,引领我国检验医学学科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 (一)教学条件。符合院校教育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具有检验医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并具备相应完整的教学体系。 (二)组织管理。建立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设有教学相关委员会,明确承担教学职能的部门,人员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各项教学工作负责人职责清晰。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机制、教学结果评价与反馈体系,贯彻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三)师资条件。检验医学专业带教师资数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数量比例符合国家要求。建立师资遴选、培训、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医院和科室均建立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具备承办全国医学教育师资培训的条件。 (四)教学培训。为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检验医学专业基地,积极承担国家检验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省级以上考核任务。近3年,累计检验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10人(含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结业考核通过率≥95%。具备承担检验医学专业领域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 (五)研究生培养。检验专业领域研究生导师≥15人(其中博导≥5人)。有教育部高等学校医学技术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近3年,平均每年培养检验医学专业博士、 硕士研究生毕业≥15人。加强教学工作高质量发展,建有不断完善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机制,近 3年,累计培养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3人或优秀研究生论文≥3篇。培养熟练掌握现代检验技术技能和检验医学研究的高水平人才。 (六)教学成果。在检验领域,获国家级教学团队或国家精品课程或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近 3年,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获评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国家一流本科课程。 四、科研能力 (一)平台建设与科研人才队伍。 1.所在单位已依法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若为本专业国家医学检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者优先考虑。 2.学科带头人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检验医学专业);曾任、现任或候任中华医学会检验医学分会主委或中国医师协会检验医师分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3.科室核心人才队伍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现任中华医学会检验医学分会常委、中国医师协会检验医师分会常委;近3年,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 3 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0人。 (二)科研项目。 近3年,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3 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量≥10项。 (三)科研成果。 1.以第一完成单位曾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1项。2.获得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累计≥5项。 3.近3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发表高水平文章,其中年均发表中科院二区及以上论文≥10篇。 (四)研究资源。 1.已建立健康人群标本及信息库,生物样本数量≥5万份。 2.已建立重大慢性病及重大传染病队列、标本库及信息库,生物样本总数量≥100万份,具有完善的管理系统。 (五)专业化科研支持和转化研究平台。 1.具备完善的医学检验研究支撑平台,配备代谢组学、蛋白组学、基因组学、宏基因组学、病毒学、免疫学等基础与转化研究平台。 2.应当具备高新检验技术和新生物标志物研发、转化应用及示范推广的能力。 3.近3年,牵头开展临床检验相关全国多中心临床试验。 (六)协同研究网络。 具备建立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检验协同研究网络的能力,建立临床、基础和相关企业的多学科多渠道的协同攻关机制。 五、承担公益性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一)参与国家卫生政策的制定。参与检验医学相关的国家卫生政策制定以及国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的制定。 (二)具备新发突发传染病应对能力。具备新发突发传染病核酸大规模检测能力,配置核酸检测平台≥5套;检验人员中熟练掌握PCR检测技术人数≥50人;具备病毒核酸检测能力≥10000人份/日,并能够短期内进一步拓展。建有检验技术专家团队和医疗队,并具有开展检验相关科技攻关的研究平台和专业人员。 (三)具备重大传染病病原体监测能力。是国际或国家级重大传染病病原体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具备监测病原体流行及耐药的技术能力。 (四)开展检验医学科普和宣教工作。通过线下、线上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及公众的检验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检验医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服务于大众健康 六、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及医院管理情况 (一)推进建设覆盖全国的检验医学协作网络。具备建立覆盖全国3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级医疗机构协作网络的能力,开展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加速卫生行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推进先进检验技术的普及,加强对基层检验机构的技术帮扶。 (二)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牵头全国多中心临床研究,加快建立参考区间国人标准,并在全国各级医院推广使用;统一临床检验标准,推动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三)信息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强化检验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系统功能覆盖样本接收、检验进程跟踪、检验质量控制、报告自动审核的检验全过程,扩大自动审核的覆盖项目及自动审核通过率,提高检测能力,并促进检验标准化及同质化建设。利用信息化管理实现检验医学科人、财、物优化配置,提高管理水平。 (四)检验大数据开发。深度挖掘检验大数据,探索在构建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疾病早期诊断和风险预测模型、检验图像智慧识别等方面的运用,提高检验指标的诊断效能,做好检验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五)医院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章程为统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公立医院应当落实“两个允许”,人员支出占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逐年提升。
202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