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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重点产业、填补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ISO 9001、HACCP、ISO 22000认证的养老、金融、教育机构和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战略机遇,围绕“四个大区”、“标杆城区”发展定位,促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登记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专利的资助和奖励仅限于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奖励 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市长质量管理奖。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政府质量奖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六条标准化资助奖励 1.制定标准。支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7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参与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参与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社会团体牵头组织3个规模以上企业或6个企业(含1个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团体标准,且组织实施1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 承担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90万元、60万元、50万元、35万元、35万元。 3.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5万元、10万元。 4.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主要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35万元、30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标准化资助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七条认证认可奖励 1.检测检验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重点产业、填补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A级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认证获证组织。对新获得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认证获证组织的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ISO 9001、HACCP、ISO 22000认证的养老、金融、教育机构和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检测检验机构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2022年1月1日后的认证获证组织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八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1. 对新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后,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对新获得海外单一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3.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4.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对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LPR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物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对商标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担保、保险、评估费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申请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在申报该项贴息时,已享受的贴息期予以扣除。 5. 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对专利申请在渝北区内且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0.1万元。 6. 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7. 中国专利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30万元/件、10万元/件。 8.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9. 贯标认证企业。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 10.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渝北区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渝北区市场主体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含1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导航中心、运营平台等)认定的,按国家级或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资金配套。 2019年1月1日后的专利资助奖励,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的商标资助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助奖励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助奖励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弄虚作假; (三)材料提供齐全;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五)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六)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根据资助奖励项目提供相应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8);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渝北区相关认定文件、通报奖励文件及专利商标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供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国际检索报告、授权专利证书;申报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利息支付票据、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申报标准化资助奖励的,须报送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捺指印)。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满足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申报标准化的4项资助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内获得多个奖励或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累加计奖。 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受理 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资助奖励的审核和兑付 第十二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三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或奖励。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四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北府办〔2018〕146号)同时废止。
2022-05-16
随着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高质量认证服务能力与加大认可和检验检测改革创新力度被上升到国家层面,其中重点提及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和检测实验室。近期,安徽、河南、上海、浙江、广东、山东等省多地相继出台政策,对CNAS、CMA认证进行奖励补贴,最高百万。 安徽省铜陵市 对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8000元。(免申报) 安徽省淮北市 1.新认定国家CMA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认定省级CMA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新认定 CNAS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新CMA检测设备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新CMA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河南省鹤壁市 对建成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海市松江区 首次通过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许可)和认证机构(取得批准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浙江省嘉兴市经开区 对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的补助。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给予10万元资助。 浙江省台州市 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给予10万元资助。 山东省烟台市 对新通过国家新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三大项、五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取得GCP资格认证的,每新增一个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广东省东莞市 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省财政资金 1:3 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2022-05-16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监管,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承担电子烟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强化能力建设,确保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等要求。具体如下: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烟办综〔202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监管,保障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认定管理 承担电子烟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受国家烟草专卖局委托,承担电子烟监督所需检验检测等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评审工作委托国家资质认定烟草评审组开展。其他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所在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二、规范检验检测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电子烟检验检测活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等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三、强化能力建设 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支持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跨领域技术融合,鼓励开展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组织开展能力验证。获得资质认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强化能力建设,确保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等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对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比对核查、投诉处理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推动失信联合惩戒。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对出具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2年5月25日
2022-06-10
6月9日是第15个世界认可日。市场监管总局在京举办第15个世界认可日活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长肖建华在此次活动上宣布,认可委员会正式建立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制度门类。这是集中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建立二十年来,全新推出的第四大认可门类,与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检验机构认可并列,并在此门类下建立产品碳足迹等多种认可方案。 肖建华指出,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市场监管总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可委员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国家“双碳”战略大局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认可制度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肖建华强调,“十四五”期间,认可委员会将构建完整的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体系框架,着力发展四个方面六项认可制度:一是服务碳减排和碳中和需要,重点开展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二是服务民航业国际竞争需要,深入推进航空领域温室气体核查机构认可。三是服务供应链价值提升需要,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机构认可制度和环境标志声明核查机构认可制度研发。四是服务绿色金融发展需要,推进绿色金融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制度和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报告核查机构认可制度研发。 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是20世纪新出现的一个合格评定认可领域,目前已广泛应用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环境声明、绿色金融等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领域。为了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各国普遍采用第三方审定核查机构出具的审定或核查结果作为项目审批、配额分配、减排量交易依据。而认可能够证明审定与核查机构具备技术能力并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因此越来越多的国际、区域或国家的温室气体管控方案,都要求审定与核查机构获得认可。 在双碳目标指引下,认可委员会紧紧围绕国家发展大局,长期以来建立起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低碳产品、森林、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能源之星、光伏等认可制度,助力绿色发展。 CNAS认可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经国家民航局采信认可结果,进入了国际民航组织备案机构名单,数量位居各国前列。有关能效等级检测、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核查、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等方面的行政规定将认可作为能效管理、节能减排的方法手段。 下一步,认可委员会将围绕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对绿色发展的需求,继续加强认可制度体系建设和关键技术攻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出新贡献。
2022-06-10
6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在京举办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质量信任、服务绿色发展”为中国主题的“世界认可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活动并讲话。 田世宏指出,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大力推行节能、低碳等产品认证、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服务认证,积极开发森林碳汇、碳足迹认证,建立碳排放审定核查机构认可制度,探索构建碳领域合格评定体系,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升级行动,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为推动中国经济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田世宏强调,面对世纪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紧扣国家战略,提升供给水平,不断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增加绿色产品市场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助力电力、化工、建材、钢铁、造纸、汽车等重点行业实现“双碳”目标。要夯实质量基础,强化协同服务,推动合格评定与标准、计量协同发力,提升国家质量基础支撑绿色发展的效能。要加强监管执法,确保公信有效,加大对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领域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管整治力度,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要深化国际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切实发挥合格评定的国际化优势,共同推动世界各国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活动现场宣读了国际认可论坛主席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主席的联合致辞,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绿色发展工作成果等。 总局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学协会组织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负责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处室人员在分会场参加活动。
2022-06-10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了四个方面11项重点任务,提出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举措。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质量政策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方面的作用,现就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依托现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了解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质量提升的实际困难和现实需求,综合运用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要素资源,回应共性需求,实施精准服务。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惠百城助万企”活动,在不少于100个城市拓展服务要素、优化服务方式、升级服务内容,助力不少于10000家企业解决质量难题、提升质量效益。鼓励有条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地区建立质量基础设施专家队伍和服务网络,在减免费用、缩短时限、上门服务、快速响应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措施。总局推广应用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20个典型案例单位要制定专门方案,发挥表率作用。 二、深入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按照《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监计量发〔2022〕51号)有关要求,开展中小企业计量需求和问题调研,组建计量技术服务队开展交流座谈、现场调研、技术咨询等帮扶活动,有效指导企业解决计量技术问题。进一步优化“计量服务中小企业公共平台”和中小企业计量技术咨询“直通车”服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快捷获取各项计量法规政策和信息,免费向社会开放企业计量课程。 三、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深化国家标准公开机制,按照保护版权、免费公开原则,依法依规公开国家标准。提升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服务效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便捷获得国家标准资源。免费公开疫情防控有关标准。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际需求,整合上下游资源,提供标准咨询、国际标准解读、标准跟踪等整体解决方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条码服务费标准。 四、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行动。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服务功能,推出一批适合小微企业自身成长的精品课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免费培训。倡导认证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优化认证流程,降低收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行业学协会深入合作,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 五、优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发挥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引领作用,联合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升级的瓶颈问题。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复工复产急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费用。针对中小微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需求大等特点,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探索推进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共享。 六、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开展工业产品质量技术帮扶“提质强企”行动,精准识别质量薄弱环节,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发挥质量标杆引领带动作用,鼓励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以及地方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开放共享质量基础设施。倡导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将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先进质量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向产业链两端延伸。持续完善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各地成立专家服务队,深入企业开展“你点单我服务”等活动,通过技术指导、项目合作、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与企业开展合作。举办“质量云课堂”,面向企业免费开展质量培训,及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解决质量问题。开展广告企业“大帮小”行动,引导大型广告企事业单位对接服务中小微企业广告需求,降低品牌营销成本,增加品牌附加值。以特种设备相关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开展特种设备质量提升行动。 七、开展食品生产“千企万坊”帮扶行动。建立帮扶机制,制定帮扶措施,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纾困解难。优化许可程序,推进“全程网办”,提高许可效能。创新培训形式,开展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开展食品生产风险控制活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开展政策指导、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等精准帮扶,鼓励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积极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园区建设,推动小作坊提档升级,培育“精特美”优质地方特色食品品牌。 八、加快登记注册流程。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提升企业登记注册、药品审评审批注册等办理时效。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优化企业开办服务,规范名称登记管理,全面实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优化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化水平。优化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 九、探索完善新型监管模式。完善产品安全沙盒监管制度,在坚守产品安全底线,确保避免发生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前提下,适度包容审慎监管,为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产品等新兴行业发展保驾护航,提振产业信心。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创新电梯监管模式,推进电梯按需维保,鼓励“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模式的创新和应用,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着力破解老旧电梯修理、改造和更新费用的难题。 十、强化防疫物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和整治医用防疫物资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医用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加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使用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持续加强价格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聚焦防疫产品质量,持续开展非医用口罩“助企护民保安康”行动,以儿童口罩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做到“应抽尽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非医用口罩。 十一、发挥各级“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和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小个专”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每名党员干部至少调研2户民营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了解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不断提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政企互动平台效用,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和信息的便捷通道。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质增效升级的作用,加强跟踪监测与分析,以实际行动和突出成效助力抗疫情、稳经济、促发展,并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相关数据案例(报送方式:“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发送”—“质量发展局”)。总局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质量基础设施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质量发展局 黄才宇 010-82262437 附件:1. 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2.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情况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18日 信息来源:市说新语
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