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发文,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CNAS实验室认可!

近日,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方案》明确,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司发〔2021〕4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等规定,进一步深化、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现状和工作实际,从2022年始到2024年末,开展为期三年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能力提升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改革创新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政治统领。坚持司法行政讲政治、业务工作重党建,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促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精准指导,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坚持创新引领。紧紧围绕能力提升这个重点,深入推动队伍创新、能力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新体系。   四是坚持稳中求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资质认定与质量建设、技术监管有机结合,积极稳妥,持续有效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三、工作目标   (一)依法有序扩大资质认定覆盖面。严格做好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工作发展适时动态调整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充分满足行业管理和质量建设需求。到2022年底,从事规定范围内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法通过资质管理,全面提升技术能力。   (二)大力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逐步扩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队伍规模,加强能力建设,充分满足评审和管理需要。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全面、结构合理的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库。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切实抓好质量建设,努力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到2024年底,有章可循、系统全面、防控风险、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全面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持续提升行政管理干部、行业协会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到2024年底,培养一批熟法律、懂政策、有能力、善管理、会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合规运营的管理干部,确保司法鉴定行业监管水平科学、稳步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的检测实验室。结合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快申请资质认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仍未通过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项目分类表(2022版)》(以下简称《分类表》)。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和工作实际,对司法鉴定资质认定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细化相关标准,指导全国统一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   (二)规范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申请主体,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设立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资质认定申请。进一步明确受理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仅受理《分类表》内的资质认定项目申请。进一步严格评审要求,资质认定严格按照评审准则进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进一步加强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司规〔2019〕4号)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资质认定的,取证机构应当主动注销一项,避免重复取证。   (三)加强资质认定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建立重大决策沟通机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专家评审与资质认定评审联动机制,对于新申请从事或者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分类表》内业务范围的,如具备同步评审条件,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按各自评审要求开展现场考评,“一次性”完成评审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和工作联动,加强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与行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衔接,以资质认定工作为重要抓手,持续提高司法鉴定行政许可规范化水平。   (四)发挥行业评审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作用,积极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家级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推荐报名、日常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评审专家队伍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聚集优势,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省级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   (五)加强评审能力建设。进一步严格评审员考核要求,加强评审员教育培训投入,三年内实现国家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省级评审员师资培训全覆盖。通过制定评审员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编制评审员考核练习题库、联合开展评审员监督管理等多种方式,多维度综合提升评审员能力,努力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和管理需要。评审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遵守行为规范,执行评审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审范围,降低评审要求,影响评审结果。   (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司法行政机关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人员、鉴定人全覆盖培训,重点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层、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开展涵盖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技术能力和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持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质量建设和内部管理能力。加强司法鉴定实践能力建设,组织专家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实操指导和场景演练,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健全并运行有章可循、系统全面、持续有效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   (七)加强管理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开展资质认定有关理论学习、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活动,加快培养一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水平管理人才队伍。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信息系统,不断丰富行业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形成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良性结合的管理模式,多层次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八)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面评查、能力验证、“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对于在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对应专业领域司法鉴定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检测实验室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要督促鉴定机构规范资质认定标志使用,经资质认定的相关检测实验室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数据支撑的,应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记载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书面资料),并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无需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检测报告应当归入鉴定档案并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   鼓励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实验室认可,通过实验室认可系统、规范地进行技术评价和持续监督,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能力水平。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测实验室通过《分类表》规定范围内相关项目实验室认可的,可依法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   五、组织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开展情况,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司法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将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依各自职责统一管理、细化落实、系统推进各项任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切实加强工作协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协力推动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2022-03-23

《医学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发布实施

为促进医学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的提高,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同时为CNAS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提供科学依据。CNAS 秘书处组织编制了CNAS-TRL-018:2022《医学实验室核酸检测质量和安全指南》文件。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并经相关审批,现予以发布。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文件可在 CNAS 网站“实验室认可﹣认可规范﹣技术报告”栏目中查找下载。  

2022-03-23

两部门发文:加强这一领域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近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要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支撑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范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面向自然资源工作重大需求和“两统一”职责履行,主动完善检测标准,提升技术能力。自然资源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构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自然资源部门应积极采信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数据成果,支持检验检测技术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地质勘查技术检测等服务,在自然资源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行业管理中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分析测试、检验评价、质量控制等工作;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跨领域技术融合,鼓励开展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鼓励结合现有资源,加强相关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整体科技创新水平。 二、加强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能力,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自然资源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整合国土资源和海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组为自然资源评审组,并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评审员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下,推动国土资源、海洋、测绘等评审工作深度融合。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公开发布结果名单。 三、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自然资源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覆盖采样、样品制备管理、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数据传输与保存、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检验检测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管。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规范等重要环节的日常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联合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联合印发监督检查方案、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根据各自职责,综合运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等多种监管手段,重点对管理体系不健全、检验检测活动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六、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情况的,视情形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方式处理,并公开通报。   检验检测机构应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科技创新,加快便携、快速、自动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航空航天遥感等高新技术在检验检测领域的应用,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职责履行和依法行政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承担自然资源业务工作和重大工程的检验检测等任务,促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自然资源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2月25日

2022-03-23

重磅规划|新建国家质检中心30个以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全面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其中提出,到2025年,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20个以上。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10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30个以上,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50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50个以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已经2022年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3月15日

2022-03-23

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奖100万!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重点产业、填补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ISO 9001、HACCP、ISO 22000认证的养老、金融、教育机构和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渝北区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全市“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战略机遇,围绕“四个大区”、“标杆城区”发展定位,促进渝北区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登记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下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渝北区户籍的自然人,在商标、专利、质量、标准化、认证认可资助奖励的申报、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专利的资助和奖励仅限于第一专利权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化战略和认证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奖励 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市长质量管理奖。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政府质量奖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六条标准化资助奖励 1.制定标准。支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7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参与制定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主导或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参与修订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社会团体牵头组织3个规模以上企业或6个企业(含1个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共同制定团体标准,且组织实施1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 承担标准化工作。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SC)工作、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TC)工作的企业,一次性资助90万元、60万元、50万元、35万元、35万元。 3.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对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5万元、10万元。 4.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主要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35万元、30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标准化资助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七条认证认可奖励 1.检测检验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属于重点产业、填补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A级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 认证获证组织。对新获得低碳产品、绿色产品(建材、家具)认证获证组织的奖励3万元。对新获得ISO 9001、HACCP、ISO 22000认证的养老、金融、教育机构和进入小微企业名录库的小微企业奖励2万元。 2020年1月1日后的检测检验机构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2022年1月1日后的认证获证组织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八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 1. 对新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后,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对新获得海外单一国家商标申请注册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件。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最高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 3.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件。 4. 商标专利质押贷款。对获得银行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采取“以补代奖”的方式,按贷款时银行同期LPR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从计算质押贷款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同一知识产权标的物一年只享受一次。对企业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按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对商标专利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给予50%的补贴。同一企业一年贷款贴息及担保、保险、评估费补贴金额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商标专利质押贷款申请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在申报该项贴息时,已享受的贴息期予以扣除。 5. 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对专利申请在渝北区内且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0.1万元。 6. 国外发明专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获得美、日、韩、欧洲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既获得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权又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可以同时享受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和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7. 中国专利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件、30万元/件、10万元/件。 8.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9. 贯标认证企业。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第三方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的,一次性资助0.5万元。 10.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渝北区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渝北区市场主体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含100件)以上的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导航中心、运营平台等)认定的,按国家级或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的资金配套。 2019年1月1日后的专利资助奖励,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的商标资助奖励,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三章 资助奖励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助奖励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资助和奖励范围; (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未弄虚作假; (三)材料提供齐全; 申报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四)未涉及商标专利纠纷或者侵权; (五)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意见分歧或矛盾纠纷; (六)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 第十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根据资助奖励项目提供相应申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8); (二)单位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交本人渝北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国外、国家以及重庆市、渝北区相关认定文件、通报奖励文件及专利商标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单位申请的提供银行确认的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个人申请的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须提供国外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国际检索报告、授权专利证书;申报商标专利质押贷款资助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利息支付票据、担保合同及保险、评估等费用证明)复印件。申报标准化资助奖励的,须报送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表及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捺指印)。凡复印件均需出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核对查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同时提供汇总电子文档。 满足标准化资助奖励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申报标准化的4项资助奖励项目,单个项目内获得多个奖励或资助的,按就高原则,不累加计奖。 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受理 资助和奖励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原则,每年受理上一自然年度的质量品牌、标准化、认证认可、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资助奖励的审核和兑付 第十二条 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按程序报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提请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会研究。 第十三条 审批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给予资助或奖励。 若收到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再次评审,自受理之日起30日以上一年以内处理完毕的,提交下年度再次评审。 第十四条 兑付 资助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兑现上一自然年度的资助和奖励。由区市场监管局将资助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和奖励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对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拒绝其以后的全部资助和奖励申请,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品牌和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相关工作,认真办理资助和奖励的受理和审核。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渝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渝北府办〔2018〕146号)同时废止。  

2022-05-16

这些地区新通过CNAS、CMA认证的检测机构均有补贴

随着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高质量认证服务能力与加大认可和检验检测改革创新力度被上升到国家层面,其中重点提及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和检测实验室。近期,安徽、河南、上海、浙江、广东、山东等省多地相继出台政策,对CNAS、CMA认证进行奖励补贴,最高百万。 安徽省铜陵市 对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制造业小微企业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8000元。(免申报) 安徽省淮北市 1.新认定国家CMA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新认定省级CMA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新认定 CNAS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新CMA检测设备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新CMA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河南省鹤壁市 对建成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海市松江区 首次通过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许可)和认证机构(取得批准书),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评通过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浙江省嘉兴市经开区 对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的补助。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给予10万元资助。 浙江省台州市 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其中CNAS、CMA认证按市级标准认定),给予10万元资助。 山东省烟台市 对新通过国家新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格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或机构给予资助。其中,首次取得GLP认证项目达到三大项、五大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取得GCP资格认证的,每新增一个专业学科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取得CNAS认证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广东省东莞市 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省财政资金 1:3 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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