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达服务热线
0755-26424403 / 18126383365
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发布并实施。为确保顺利实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制定了该文件的转换实施政策。 CNAS评审员管理部自2022年8月1日起,启动检验机构领域评审人员代码转换工作;新申请认可的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该文件申请并填报技术能力;已认可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该文件评审。 相关检验机构和评审员: 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是检验机构认可工作的基础。为适应我国检验机构认可的发展需要,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开展了对CNAS-AI03《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的修订工作,并制定了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发布并实施。为确保顺利实施,CNAS制定了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的转换实施政策 一、检验机构认可评审员/技术专家能力代码填报CNAS评审员管理部自2022年8月1日起,启动检验机构领域评审人员代码转换工作,分批次组织新聘评审人员和已聘评审人员按照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填报技术能力代码,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聘评审人员的代码转换工作。 二、检验机构能力范围的填报1. 新申请认可的机构:自2024年1月1日起,按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申请并填报技术能力。2. 已认可机构:(1)复评、定期监督评审(含合并变更、扩项的复评及定期监督评审):自2024年1月1日起,按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评审,检验机构在评审前2个月按CNAS-AI03:20220701《检验机构认可领域分类》填报技术能力;(2)单独扩项、变更:新申请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领域代码版本应与其已获认可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领域代码版本保持一致。 三、该政策由CNAS负责解释。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秘书处 2022年6月8日
2022-07-11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提出出台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加快完善碳达峰基础通用标准,升级一批重点行业能耗限额、重点用能产品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以标准为牵引,推动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合发展,健全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在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以及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积极应用先进标准。 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2023年年底前重点工作,有序推进任务落实,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强化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完善《纲要》贯彻落实配套政策,积极将标准化纳入产业、区域、科技、贸易等各类政策规划,加强与标准化相关要求的协同衔接。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制定实施“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发展专项规划,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加强标准化与科技创新有效互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与标准化工作联动机制,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比率的统计工作。在新一轮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布局中加强关键技术领域标准研究,将标准作为重要产出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体系。推动以标准研究为主的项目开展国家标准立项预审试点,加强互动发展。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推动建立标准与知识产权联动工作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标准化服务平台,完善国家标准化技术文件制度。支持中科院、工程院等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装备制造业标准水平。加快完善信息化与工业化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领域产业转型升级标准体系。围绕数控机床、工程机械、船舶装备、农业机械等重点领域,实施高端装备制造标准化强基工程,制定和实施一批高端装备与信息技术、绿色低碳、现代服务融合标准。开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方面标准化试点,形成以标准促进装备制造高端化发展典型模式并推广应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现代服务业标准支撑。围绕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研制一批智慧物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等重点领域标准,健全多式联运标准体系。加大金融业数字化转型、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消费者保护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加快建设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完善快递安全生产和包装治理等相关标准。进一步健全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不断提升消费品标准水平。制定实施消费品标准提升规划,完善扩大内需标准支撑。加强消费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加大儿童用品和适老用品标准供给力度。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进消费品质量分级标准建设,加强消费体验标准研究,加快推动消费品标准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新兴产业标准支撑力度。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根据不同产业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分类制定相关领域标准体系规划,推动重点标准研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集中研制一批引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产业良性互动、深度融合的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新材料相关产业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生物技术应用领域标准建设。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新型生物医用材料、新型分子诊断技术等标准研制,进一步优化高端、创新领域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科技部、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数字技术标准制定,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研制一批数据安全、数据交易标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有效衔接。实施标准化助力重点产业稳链工程,围绕机械、电子、纺织等重点行业,强化跨行业、跨领域产业链标准化协调。加强设计、材料、工艺、检测、应用等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的标准研制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化专项行动。加强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能源互联网、时空信息等新型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升级等方面标准研制。积极发展创新基础设施标准。遴选一批发展基础好、引领作用突出的城市,开展新型基础设施标准孵化应用。推进高新技术标准化试点,推动融合基础设施标准研制实施。〔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出台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强化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统筹协调,组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加快完善碳达峰基础通用标准,升级一批重点行业能耗限额、重点用能产品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制定地区、重点行业、企业、产品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和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建设,完善风电、光伏、输配电、储能、氢能、先进核电和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标准。研究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开展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试点。分类建立绿色公共机构建设及评价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统计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国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标准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和风险管控标准,制修订一批生态系统环境观测与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整体观测、保护和系统修复领域标准研制,构建生态文明气象保障服务标准体系、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生物安全评价、生态状况监测评估、生态系统稳定性评价、生态风险评估预警、生态系统服务等领域标准制定。完善绿色产品标准。构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标准水平。加快制定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评价、评估、监测等系列标准。加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耕地资源治理分类相关标准制修订力度。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领域相关标准制定。开展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技术、绿色勘查、绿色矿山标准研制。制修订一批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等领域标准。〔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开展农业全产业链安全、质量、服务、支撑标准研制,构建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村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制定,完善相关建设、运营管理、监管服务标准。推进乡村治理标准化工作,开展农村治安防控领域标准制修订。加强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设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标准化工作。〔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标准体系。开展行政管理标准建设和社会治理标准化行动,围绕行政许可规范、政务服务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营商环境评价、城乡社区治理等领域探索开展标准制修订。推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组织治理等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开展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机关事务服务、社区治理等领域标准化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管局、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城市标准化行动,完善智慧城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围绕区域协调发展、突发事件应对、基层社区治理等领域开展城市标准化试点。〔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构建完善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体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在社会治安、刑事执法、反恐处突、防灾减灾救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重大疫情防控救治、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生产、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网络安全、建筑、水资源、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等领域加强标准制修订,开展标准应用试点。推动构建多部门多区域多系统快速联动、统一高效的公共安全标准化协同机制。〔中央网信办、应急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纳入区域发展战略,在长三角地区全面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推动基层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制定、实施、评价等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完善高品质生活标准。开展养老和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完善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试点,推动标准化纳入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宣贯和监督检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制度。〔民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婴幼儿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标准研制,健全中医药标准体系,提升公共卫生健康标准化水平。完善体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利用等方面标准体系,推动度假休闲、乡村旅游、旅游民宿等标准制定和实施,强化标准对文物数字化、考古、文物自然灾害防御等领域的支撑引领。〔国家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体育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高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水平。实施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转化运用的能力水平,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更加紧密、互利共赢的标准合作伙伴关系。履行国际标准组织成员国责任义务,积极跟踪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标准组织战略规划制定和组织治理。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智慧城市、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数字经济等国际标准制定,积极参与民生福祉、性别平等、优质教育、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标准化活动。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标准,完善数字金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标准。〔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国际标准化合作。统筹推进标准化与科技、产业、金
2022-07-11
为帮助广大医学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内审员准确理解和掌握ISO15189标准的要求,提升实验室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港澳宝典1166培训学院和深圳市华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将于10月份通过线上直播培训形式联合举办“ISO15189医学实验室认可内审员培训班”。本次培训特别邀请主任医师、CNAS评定委员、主任评审员冯珍如老师授课,将带来精彩的讲解和丰富的案例分析。
2022-08-25
直播预告|《ISO17025/资质认定/ISO17020内审员培训》
为帮助广大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准确理解掌握ISO17025、RB/T 214和ISO17020文件的要求,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实现持续改进,港澳宝典1166培训学院和深圳市华智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将于2022年9月通过线上直播培训形式联合举办“ISO17025/资质认定/ISO17020内审员培训班”,欢迎报名参加!
2022-08-25
近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2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关于印发《2022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的规定,我局开展2022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的受理申请。现将《2022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进行申报,资助申请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 附件:2022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doc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2022年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 (一)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 (二)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 二、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一)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二)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申报数量,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和奖励金额。 三、申请条件 (一)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组织(不含分公司); 2.检测服务对象是东莞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 3.申请单位的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检测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且上一年度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后,申请单位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不含复评审、换证和扩项)。 (二)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组织(不含分公司); 2.申请单位已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资质; 3.《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后,申请单位首次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或《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前,申请单位已获得某一类别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2022年2月8日出台后又获得其他类别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版(一式叁份)和电子版,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提交申报材料时请带上原件,以便核实查验。 (一)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 1.东莞市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能力范围附表的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请单位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检测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且2021年度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 1.东莞市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审批 (一)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时通知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单位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视为放弃申报。 (二)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六、其他要求 (一)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属事后资助项目,已享受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事项,不因政策修订或者新政策出台等给予重复资助。申报的项目应当未享受过我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资助,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请单位须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规〔2021〕2号)、《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三)申报单位需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中使用的相关数据、佐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对申报主体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监科,曾春媚; 联系电话:0769-2310291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材料提交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2号1栋3楼308室。
2022-08-25
近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进创新型县(市)创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和《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万宁实质性运营的企事业单位(重点科研项目扶持不受此条件约束)。 第三条 万宁市科研经费奖励扶持工作由市科工信局统筹安排,负责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一次性给予每家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申报费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省科技厅下达的高新技术企业获批正式文件及证书等) 第五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万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有效期内异地搬迁的高企,提供省科技厅异地搬迁备案材料、本地区人员工资表、纳税证明及社保缴交情况等) 第六条 研发经费奖励。纳统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研发投入经费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支出总额为准,经核定后按研发投入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机构奖励(不高于30万元);规上企业研发经费以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30万元);规下企业以税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不高于10万元)。(适用于上一年度的纳统单位及规下企业。科研机构提供年度科技统计表;规上企业及规下企业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A107012”表等)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省科技厅认定的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式文件及入库企业名单等) 第八条 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奖励。对首次被纳入海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入库海南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专精特新”获批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对新获批为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且在万宁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在我市有纳税贡献、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3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批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提供国家级筹建与认定正式文件;省级获批正式文件、平台证书或牌匾图片、人员工资表、缴交社保及纳税证明等) 第十条 科研机构进驻奖励。鼓励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注册设立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整建制的科研机构,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且在万宁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人员工资、开展科研项目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100万元奖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且在万宁辖区内有实质性运营(人员工资、开展科研项目相关材料、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3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引进整建制的科研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 (一)重点科研项目扶持。 1.八大产业链产业项目扶持。我市八大产业链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市科工信局推荐立项的科研项目,经组织评审通过后,每个产业链项目按总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扶持(不高于30万元)。[适用于被市委市政府列为八大产业链且当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每个产业链每年最多扶持2个项目。提供主管单位推荐函、市委市政府调整后的八大产业链通知、项目申报书等] 2.其他产业项目扶持。产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市科工信局推荐立项的科研项目,经组织评审通过后,每个产业项目按总投资50%的比例给予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资金扶持(不高于20万元)。(适用于八大产业链以外且当年度立项的产业科研项目,每个产业最多扶持1个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或镇(区)向市科工信局的推荐函、项目申报书,万宁地区外的申报单位需附加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的委托书等) (二)科研项目奖励。 1.承担科研项目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项的奖励;对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项的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提供承担立项正式文件、项目清单表等) 2.获奖科研项目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特等奖50万元/项、一等奖3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部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申报获得的奖项。提供获奖正式文件、证书等) (三)技术合同认定奖励。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且经市科工信局在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备案的每一项技术合同,交易额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1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2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3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项的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编号表、市科工信局受理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材料等) (四)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发挥明显并经市科协核定推荐(每年最多3个)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协认定备案的科普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个),科普作用发挥明显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工信局认定备案的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个),科技示范作用发挥明显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获得认定的科普基地和科技示范基地。提供省级以上科普基地获批正式文件及基地名单、市科协科普基地认定通知、市科工信局科技示范基地认定通知等)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奖励。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专利权人须是企事业单位方能给予奖励,专利权人为个人或专利权人由个人变更为企事业单位的均不予奖励。(适用于当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官方缴费票据等) 第十三条 5G互联网建设项目奖励。采取项目事后奖励形式,经专家评审认定的5G项目,按每个建设项目总投资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单位奖励(不高于30万元)。(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建设的5G项目,每年度最多奖励2个项目。提供项目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专家评审材料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措施要求,按扶持奖励类别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工信局报送。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流程。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逾期申报材料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持;市科工信局提供奖励类别申报表,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及提供附件材料(含报账基本信息)报送市科工信局科技组受理。 (二)审核流程。市科工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将拟奖励扶持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工信局从年度科研经费中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将该企事业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今后不得再享受万宁市其他任何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事业单位责任;推荐扶持科研项目的产业主管部门或镇(区)负责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奖励扶持类别中,已享受过万宁市其他部门的奖励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申报同一类别,以最高奖项为准奖励或补足金额奖励;同一科研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原《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万府办﹝202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