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达服务热线
0755-26424403 / 18126383365
国家卫健委|国家检验医学中心须通过ISO15189医学实验室认可
11月7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通知》以附件形式发布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标准》详细规定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在基本要求、医疗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承担公益性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以及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及医院管理情况共六大方面应当具备的能力标准,其中,通过ISO15189 医学实验室认可成为第一条基本条件。 《标准》的制定既是为国家检验医学中心的设置建立了明确的标准,也为我国检验医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以下为《标准》原文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一、基本要求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依托检验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全国检验医学领域处于引领地位,并具有较好的国际影响力。临床检验项目齐全,检验配套设施设备完善,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有相对成熟合理的检验医学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始终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卫生健康政策,积极承担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全国检验医学协同网络开展相关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创新工作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检验医学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引领国家检验医学发展,推动检验医学走向国际,为临床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学科发展提供坚实的检验医学支撑。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验医学科通过IS015189 医学实验室认可。 (二)检验医学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三)检验医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四)以下与检验医学密切相关的临床科室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10个,包括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重症医学科、血液病科、急诊科、肾脏病科、风湿免疫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感染科、妇科、产科、儿科、肿瘤科、普通外科、器官移植科、皮肤科。 (五)临床常规开展检验项目数≥800项,年总检测工作量≥2500万项次。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所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应资质。 二、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具备重大疾病以及疑难病与危重症和突发传染病诊疗相关检验能力,具备辐射和指导基层检验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的能力。 (一)科室及平台设置。 1.具有包括临床体液、血液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在内的专业划分,配套设施、设备完善。近3年,开展检验项目覆盖必备检验项目清单(见附表)。 2.依托医院具备或有可共享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有重大及突发传染病鉴定、检测能力者优先考虑;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符合 GB19489 要求,通过生物安全认可者优先考虑。 3.具备先进的检测技术平台以及规范的实验室自建项目管理体系和能力,具有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鉴定与检测能力。检测技术平台包括:流式平台,并开展检测项目≥50项;质谱平台,并开展临床检测项目≥50项;高通量基因测序平台,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的能力并已开展临床检验项目。 4.具有稳定的检验医师队伍,总人数应≥5人。 (二)牵头制定本领域标准或技术指南。 曾牵头制定国家标准或卫生行业标准≥5项,牵头制定行业技术指南≥1项,并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教学能力 高度重视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具有完整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能够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能力与硬件设施能满足教学需求,引领我国检验医学学科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 (一)教学条件。符合院校教育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要求。具有检验医学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后流动站,并具备相应完整的教学体系。 (二)组织管理。建立完备的组织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制度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设有教学相关委员会,明确承担教学职能的部门,人员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各项教学工作负责人职责清晰。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证机制、教学结果评价与反馈体系,贯彻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 (三)师资条件。检验医学专业带教师资数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数量比例符合国家要求。建立师资遴选、培训、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医院和科室均建立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具备承办全国医学教育师资培训的条件。 (四)教学培训。为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检验医学专业基地,积极承担国家检验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省级以上考核任务。近3年,累计检验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10人(含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结业考核通过率≥95%。具备承担检验医学专业领域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的能力。 (五)研究生培养。检验专业领域研究生导师≥15人(其中博导≥5人)。有教育部高等学校医学技术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近3年,平均每年培养检验医学专业博士、 硕士研究生毕业≥15人。加强教学工作高质量发展,建有不断完善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机制,近 3年,累计培养省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3人或优秀研究生论文≥3篇。培养熟练掌握现代检验技术技能和检验医学研究的高水平人才。 (六)教学成果。在检验领域,获国家级教学团队或国家精品课程或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近 3年,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获评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国家一流本科课程。 四、科研能力 (一)平台建设与科研人才队伍。 1.所在单位已依法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若为本专业国家医学检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或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者优先考虑。 2.学科带头人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检验医学专业);曾任、现任或候任中华医学会检验医学分会主委或中国医师协会检验医师分会会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3.科室核心人才队伍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现任中华医学会检验医学分会常委、中国医师协会检验医师分会常委;近3年,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 3 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0人。 (二)科研项目。 近3年,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或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3 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量≥10项。 (三)科研成果。 1.以第一完成单位曾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1项。2.获得授权国家、国际发明专利累计≥5项。 3.近3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发表高水平文章,其中年均发表中科院二区及以上论文≥10篇。 (四)研究资源。 1.已建立健康人群标本及信息库,生物样本数量≥5万份。 2.已建立重大慢性病及重大传染病队列、标本库及信息库,生物样本总数量≥100万份,具有完善的管理系统。 (五)专业化科研支持和转化研究平台。 1.具备完善的医学检验研究支撑平台,配备代谢组学、蛋白组学、基因组学、宏基因组学、病毒学、免疫学等基础与转化研究平台。 2.应当具备高新检验技术和新生物标志物研发、转化应用及示范推广的能力。 3.近3年,牵头开展临床检验相关全国多中心临床试验。 (六)协同研究网络。 具备建立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检验协同研究网络的能力,建立临床、基础和相关企业的多学科多渠道的协同攻关机制。 五、承担公益性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一)参与国家卫生政策的制定。参与检验医学相关的国家卫生政策制定以及国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的制定。 (二)具备新发突发传染病应对能力。具备新发突发传染病核酸大规模检测能力,配置核酸检测平台≥5套;检验人员中熟练掌握PCR检测技术人数≥50人;具备病毒核酸检测能力≥10000人份/日,并能够短期内进一步拓展。建有检验技术专家团队和医疗队,并具有开展检验相关科技攻关的研究平台和专业人员。 (三)具备重大传染病病原体监测能力。是国际或国家级重大传染病病原体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具备监测病原体流行及耐药的技术能力。 (四)开展检验医学科普和宣教工作。通过线下、线上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及公众的检验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检验医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服务于大众健康 六、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及医院管理情况 (一)推进建设覆盖全国的检验医学协作网络。具备建立覆盖全国3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级医疗机构协作网络的能力,开展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加速卫生行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推进先进检验技术的普及,加强对基层检验机构的技术帮扶。 (二)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牵头全国多中心临床研究,加快建立参考区间国人标准,并在全国各级医院推广使用;统一临床检验标准,推动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三)信息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强化检验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系统功能覆盖样本接收、检验进程跟踪、检验质量控制、报告自动审核的检验全过程,扩大自动审核的覆盖项目及自动审核通过率,提高检测能力,并促进检验标准化及同质化建设。利用信息化管理实现检验医学科人、财、物优化配置,提高管理水平。 (四)检验大数据开发。深度挖掘检验大数据,探索在构建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疾病早期诊断和风险预测模型、检验图像智慧识别等方面的运用,提高检验指标的诊断效能,做好检验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五)医院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章程为统领规范医院内部管理。公立医院应当落实“两个允许”,人员支出占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逐年提升。
2022-11-12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研究起草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信封请注明“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反馈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相应机构的资历及信誉、主要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见附件1: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二)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二个类别: 1.综合资质 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 2.专项资质 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三)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四)本标准中要求的主要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综合资质 1.资历和信誉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具有6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⑵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⑶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⑵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⑶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检测设备及场所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相应专项资质所需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 4.管理水平 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⑵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二)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⑵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⑶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主要技术人员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⑵主要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主要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3.检测设备及场所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专项资质相应的必备参数要求。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2。 4.管理水平 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⑵有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三、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承担所有专项资质中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二)专项资质 承担所取得专项资质范围内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四、附 则 (一)质量检测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等检测活动的人员。 (二)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三)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022-11-16
为提高医学检验专业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港澳宝典1166培训学院定期邀请医学实验室领域的专家举办线上直播培训。 11月17日(本周四),港澳宝典1166培训学院特别邀请到CNAS评审员讲师、主任评审员、CNAS实验室技术委员会医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原上海市同济医院检验科主任万海英主任为大家分享《医学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组组长岗位能力提升》课程,欢迎报名参加培训! 一、培训内容 1、技术负责人/组长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扮演的角色; 2、岗位管理与技术能力的提升; 3、如何提高工作效率。 二、培训方式 在线直播培训,可观看回放。 三、培训证书 参加培训可获取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组组长岗位培训证书。
2022-11-16
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认监委秘书处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优化评审人员选派方式、强化评审人员监督管理。 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加强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重要环节,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结论起到关键作用。为持续推动资质认定制度“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在2016年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并就加强评审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一、完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 《办法》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相关内容,明确了评审员、主任评审员、技术专家的条件和相应职责,细化了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在《办法》的基础上,细化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二、优化评审人员选派方式 《办法》鼓励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推动不同省份之间交流使用评审人员;在满足专业需求的条件下,鼓励随机选派评审人员,进一步统一全国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尺度,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无差别的准入准营服务。 三、强化评审人员监督管理 《办法》将廉洁评审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细化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重点加强对评审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应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审行为,坚决纠正评审中的不正之风。 《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焉迪 电话:010-82262705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认监委秘书处 2022年10月28日
2022-11-28